近日,富源縣出臺《脫貧攻堅問責辦法(試行)》,劃定了扶貧領域35種應當問責的情形,旨在進一步嚴明紀律規矩,激發廣大黨員干部的責任意識和擔當精神,為打贏脫貧攻堅戰提供堅強保障。
《辦法》規定了問責范圍及問責原則。要求問責工作堅持依紀依規、黨政同責、分級負責、懲教結合的原則。全縣承擔脫貧攻堅工作任務的機關、企事業單位、各級組織以及干部、職工,在脫貧攻堅工作中存在不作為、慢作為、亂作為問題的,均可以進行問責。
《辦法》明確了問責方式及問責程序。對單位的問責方式分責令作出書面檢查、通報、改組3種,對個人的問責方式分誡勉談話、通報批評、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、紀律處分4種。堅持按干管權限啟動問責程序,問責對象、問責事由確定后,分別交由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、組織人事部門按程序作出問責處理。
《辦法》劃定了問責事項及問責情形。問責事項分7大類,即制定政策措施出現明顯失誤或者偏差,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損失的;貧困戶識別不準、精準幫扶不力,搞虛假脫貧的;扶貧項目資金使用管理不規范,造成浪費或閑置的;履行掛鉤幫扶責任不力,影響脫貧攻堅工作進度和成效的;脫貧攻堅工作開展不力,在市級及以上部門督查中被通報的;違反脫貧攻堅工作有關紀律作風規定,造成不良影響的;履行“一崗雙責”不力,脫貧攻堅領域違紀違規問題突出的。問責情形包括貧困戶信息錄入不準確的;脫貧攻堅政策措施宣傳不到位,誤導、欺騙群眾的;扶貧項目資金出現虛報冒領、擠占挪用、貪污侵占等問題的;不認真執行“三重一大”議事決策制度,在脫貧攻堅重大事項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上盲目決策,出現嚴重失誤或造成較大損失的,共細化列舉了35種應當問責的具體情形。
《辦法》還明確,中央、省、市單位掛鉤幫扶工作不力的,縣紀委監察局可向有權處置單位提出監察建議。(陳聰明 徐朝禮)